76000>学法守法用法>中国宪法>各国宪法的分类体系和中国现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


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,有着明确的分类体系和最高法律效力。


一、宪法的常见种类。


1、按历史发展阶段划分。


(1)近代宪法。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,以英国、美国、法国宪法为代表,核心保障公民自由权,国家职能相对简单。


(2)现代宪法20世纪初开始出现,以1918年《苏俄宪法》和1919年德国《魏玛宪法》为标志,新增社会经济权利内容,拓展了国家治理职能。


2、按其他实用标准划分。


(1)以适用时间为标准,可分为平时宪法(和平时期常规适用)和战时宪法(国家处于战争/紧急状态下适用)。


(2)以内容原创性为标准,可分为原始宪法(具有制度创制性,如美国宪法)和派生宪法(借鉴他国制度制定)。


(3)以实施实效为标准,可分为规范宪法(完全主导政治运行)、名义宪法(仅保留法律形式)和语义宪法(作为权力宣言工具)。


二、我国现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。


1、立法根基作用。宪法是所有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,各类法律、行政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,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框架。


2、绝对排他效力。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果和宪法条文、宪法精神相抵触,都会被认定为无效,我国《宪法》第5条明确确立了这一违宪判定规则。


3、普遍行为准则。宪法是所有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全体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,对国内所有公民、领土范围都具备直接约束力,是全社会最高的行为规范。